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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宜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程序
一、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程序

建设工程按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。

1、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,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万元以上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、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、管道、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,均应接受监督管理。

2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应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.(宜城地区到市行政审批证照办理中心建设局窗口,乡镇〈园区)到大乡镇设立的质量监督分站办理)。

3、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携带工程项目申报表,施工、监理中标通知书和施工、监理合同,规划许可证,施工图审查批准书,图纸。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,符合要求,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。 

4. 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,收费标准按工作量的 ‰收取。

5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项目,不得进行施工。

二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

1、根据受监工程项目情况制订监督工作方案,召集参建各方进行质量监督交底。

2、按照监督工作方案,对工程实体质量、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。

3.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方对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。

4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,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报送监督报告。

5、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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